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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6-03-08

各銀監局:
為有效解決2015年信托監管有效性檢查發現的問題以及日常監管薄弱環節,進一步提高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前瞻性、主動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業風險,嚴守風險底線,促進信托業穩健發展,結合2016年信托業監管工作會議部署,現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推進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建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
(一)健全風險治理體系
各銀監局要將風險治理體系建設作為引導信托業務轉型發展的監管重點,推動信托公司優化股權結構,深化治理體系改革。督促信托公司落實股東實名制,如實披露股東關聯關系信息,推進實際控制人信息“陽光化”,落實股東責任。督促信托公司董事會將風險戰略納入公司戰略規劃,明確風險偏好,建立風險掛鉤的薪酬制度,培育良好風險文化,并根植于從董事會、高管層直至一線員工的經營管理各環節中。支持信托公司探索專業子公司制改革,增強資產管理專業能力,重視架構復雜化帶來的管理難度和潛在風險,完善內部交易管理。
 
(二)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
各銀監局要重視信托公司風險并表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將固有表內外業務和信托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杜絕風險管理盲區。指導信托公司梳理表內外風險轉化途徑、母子公司風險傳導途徑、與其他機構業務合作存在的風險傳染途徑,完善相關風險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工具,提高風險管理主動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開展壓力測試工作
各銀監局要督導信托公司研究建立壓力測試體系,合理確定情景設置,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將壓力測試結果充分運用于制定經營管理決策、應急預案和恢復與處置計劃。要及時審查信托公司壓力測試報告,必要時對壓力測試情況進行后評價,作為信托公司風險評估和監管評級的參考因素。
 
(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
各銀監局要高度重視信托公司非現場監管報表、信托項目要素表和風險項目要素表的報送質量,切實加強數據審核工作,嚴格執行“四單”制度,對信托公司錯報、漏報、瞞報問題,加大問責處罰力度并限期整改。督促信托公司高管層簽訂“數據責任承諾書”,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數據加工和信息管理能力。各銀監局要組織開展監管報表質量信托公司自查和核查工作。銀監會信托部將組織抽查,要將抽查發現問題與信托公司評級和相關銀監局監管有效性評價結果掛鉤。
 
二、加強風險監測分析,提高風險識別和防控能力
(一)切實加強信用風險防控
1.完善資產質量管理。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將承擔信用風險的固有非信貸資產、表外資產及信托資產納入資產質量管理體系。固有業務不僅要加強貸款五級分類管理,還要重點關注與接盤信托風險項目相關的表內各項投資、應收款項和表外擔保等資產風險分類情況。信托業務要重點關注融資類信托資產、風險責任劃分不清的事務管理類融資性信托資產、投資類信托所涉非標債權資產、結構化信托產品優先級資產的風險分類情況,尤其是相關逾期信托項目風險情況,要將已發生風險的信托項目及時納入信托風險項目要素表監測。
 
2.加強重點領域信用風險防控。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關注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產能過剩等重點領域信用風險,定期開展風險排查并做好風險緩釋準備。對于房地產信托,要加強分區域、分業務類別的風險監測,合理控制業務規模、優化業務結構;對于政信合作信托,要密切跟進地方政府性債務置換工作,做好存量業務風險防控,審慎開展增量業務;對于產能過剩風險,要認真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按區別對待原則選擇過剩行業中優質企業審慎開展業務。
 
3.提升風險處置質效。各銀監局不僅要關注信托項目兌付風險化解,更要重視實質風險化解。指導信托公司完善信托產品違約處理機制,做好輿情監測和正向引導、投資者教育和安撫、風險處置預案等工作;綜合運用追加擔保、資產置換、并購重組、訴訟追償等方式,積極化解信托存量風險;加大固有不良資產風險化解和核銷力度。要特別關注信托公司通過各類接盤方式化解信托項目兌付風險情形,應將接盤的固有資產及為第三方接盤提供的擔保納入不良資產監測,將接盤的信托項目(如資金池項目、TOT項目)納入信托風險項目要素表持續監測,督促化解實質風險。對于涉及面廣的大型客戶風險暴露,引導所涉信托公司積極參加債權人委員會,聯合行動,爭取多方支持,促進風險化解。
 
(二)高度重視流動性風險防控
1.實現流動性風險防控全覆蓋。各銀監局不僅要持續監測傳統的表內流動性風險指標,也要關注表外擔保業務及信托業務帶來的流動性管理壓力。督促信托公司將各類顯性或隱性表外擔保納入流動性管理范疇,加強各信托產品的流動性管理,識別表內外業務的各類風險轉化為表內流動性風險的傳導途徑。
 
2.加強信托業務流動性風險監測。各銀監局要加強對各信托產品資金來源與運用的期限結構分析,特別是資金來源為開放式、滾動發行、分期發行的信托產品期限錯配情況,對復雜信托產品要按“穿透”原則監測底層資產流動性狀況。要加大非標資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數,督促信托公司積極推進存量非標資金池清理,嚴禁新設非標資金池,按月報送非標資金池信托清理計劃執行情況,直至達標為止。
 
(三)充分重視市場風險防控
1.加強固有業務市場風險防控。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不斷完善固有業務市場風險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系統支持,加強交易性資產和可供出售類資產估值管理,及時反映資產公允價值變化對當期損益和資本的影響。督促信托公司將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市價大幅下跌對資本的過度侵蝕。
 
2.加強信托業務市場風險防控。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票投資等信托業務,配備專業管理團隊和信息系統支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切實做好風險揭示、盡職管理和信息披露。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產品杠桿比例,優先受益人與劣后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不得變相放大劣后級受益人的杠桿比例。
 
(四)提升操作風險防控水平
1.明確案件防控責任。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落實案件防控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實行案防目標責任制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清晰明確的內部案防工作責任體系。
 
2.完善操作風險防控機制。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完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充分發揮業務管理、風險合規、內部審計三道防線作用,建立并落實內部問責制度,提升內控管理水平。督促信托公司完善全流程操作風險防控,覆蓋信托產品設計、發行、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尤其不能忽視信托產品營銷過程的操作風險管理,不得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理財機構向不特定客戶或非合格投資者進行產品推介,不得進行夸大收益和風險承擔承諾的誤導性銷售,嚴格執行“雙錄”制度,完善合同約定,明確風險承擔責任。
 
3.強化從業人員管理。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加強員工隊伍建設,強化職業操守和法制觀念教育;加強員工行為排查、崗位制衡和崗外監測,加強對重點人員、重要崗位、案件多發部位、異地展業團隊的監控;完善員工違規處罰信息庫,建立“灰名單”,杜絕違規人員“帶病提拔”、“帶病流動”。
 
(五)加強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產品風險防控
1.建立交叉產品風險防控機制。各銀監局要加強對信托創新產品的風險監測分析,使跨業、跨境、跨市場資金流動始終“看得見、管得了、控得住”,防范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交叉產品風險管理機制,在合同中落實各參與方的風險管理責任,建立針對“具有交叉傳染性”特征信托產品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預警和管理體系。
 
2.提高復雜信托產品透明度。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則向上識別信托產品最終投資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資者各項規定,防止風險蔓延;同時按“穿透”原則向下識別產品底層資產,資金最終投向應符合銀、證、保各類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將相關信息向投資者充分披露。
 
三、推動加強撥備和資本管理,提升風險抵補能力
(一)足額計提撥備
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根據“穿透”原則對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資產足額計提風險撥備。其中,對信托公司貸款和非信貸資產根據資產質量分別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和資產減值準備;對擔保等表外資產根據資產質量足額確認預計負債;對信托風險項目,根據資產質量,綜合考慮其推介銷售、盡職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瑕疵以及聲譽風險管理需求,客觀判斷風險損失向表內傳導的可能性,足額確認預計負債。此外,督促信托公司對公允價值大幅下跌或持續下跌的可供出售類資產及時確認減值損失。
 
(二)強化資本管理
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嚴格落實凈資本管理制度,提高資本計量準確性,強化資本約束。督促信托公司建立資本平倉和補倉制度,風險撥備缺口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避免資本虛高;凈資本不足部分,應推動股東及時補足。
 
(三)加大利潤留存
各銀監局要督導信托公司進一步增強利潤真實性和可持續性,加快發展轉型,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督促信托公司審慎制定利潤分配政策,優先補充資本,增強資本自我積累能力。
 
(四)完善恢復和處置計劃
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及時更新、完善恢復和處置計劃,當信托公司業務模式、管理架構和整體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更新,確保涉及資本和流動性的相關恢復處置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實效
(一)加強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聯動
各銀監局要將信托公司非現場監管成果與準入事項審核、現場檢查頻度范圍等掛鉤,建立“扶優限劣”正向激勵機制,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要落實風險處置和準入事項掛鉤制度,通過市場準入審批引導信托公司優化治理機制、落實風控責任、穩健開展業務。要將非現場監管發現的信托公司風險疑點和管理問題及時納入現場檢查計劃,深入核查問題根源,嚴格問責,督促整改,整改落實情況要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持續跟蹤。
 
(二)加強銀監局之間的橫向監管聯動
對信托公司異地業務,各屬地銀監局要加強與異地業務所在地銀監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一方面,屬地銀監局要強化法人監管主體責任,督促異地展業的轄內信托公司強化總部決策、運營和管理功能,密切跟蹤其異地展業情況和風險控制情況。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異地業務所在地銀監局要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該信托公司違規行為和風險苗頭及時與屬地銀監局溝通并協調行動。
 
(三)加強上下監管聯動
各銀監局要于每月15日前向信托部報告上月轄內信托公司市場準入、治理機制建設、風險分析、業務創新和經營轉型等情況,發生重大風險、突發事件和異常變動時應及時報告。信托部要加強信托行業發展動向和風險趨勢分析,將行業共性問題和風險苗頭,及時提示各銀監局。
 
(四)加強內外聯動
各銀監局信托監管部門要與信托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涉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加強信息共享,促進跨業監管合作;要加強與信托公司外審機構聯動,定期溝通信息,充分發揮外審監督作用;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聯動,爭取各方力量支持,促進信托風險處置。
 
(五)加大監管問責力度
對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發現的信托公司違法違規問題,各銀監局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監管措施和監管建議等手段,加大監管問責和處罰力度,維護監管權威,促進提升監管有效性。對于監管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的信托公司,各銀監局也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督促相關整改措施按時落實到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