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5-04
保監發〔2017〕41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精神,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融資方式創新,支持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根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發起設立基礎設施投資計劃,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向與政府方簽訂PPP項目合同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投資符合規定的PPP項目。
二、投資計劃投資的PPP項目,除滿足《管理辦法》第十一、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國家級或省級重點項目,已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和PPP實施方案審查審批程序,并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PPP項目庫或財政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
(二)承擔項目建設或運營管理責任的主要社會資本方為行業龍頭企業,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最近兩年在境內市場公開發行過債券。
(三)PPP項目合同的簽約政府方為地市級(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財政支出責任已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所處區域金融環境和信用環境良好,政府負債水平較低。
(四)建立了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預期能夠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社會效益良好。
三、投資計劃可以采取債權、股權、股債結合等可行方式,投資一個或一組合格的PPP項目。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專業律師出具專項法律意見,認定投資的PPP項目運作程序合規,相關PPP項目合同規范有效。
(二)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可以覆蓋投資計劃的投資本金和合理收益,并設定明確可行、合法合規的退出機制。
(三)投資協議明確約定,在投資計劃存續期間主要社會資本方轉讓項目公司股權的,須取得投資計劃受托人書面同意。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擔任投資計劃受托人,應當具備基礎設施投資計劃或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綜合評估投資風險和收益,加強風險管控和投后管理,確保投資計劃合法合規,維護保險資金安全。
五、中國保監會建立外部專家風險評審機制,督促投資計劃充分揭示和披露投資風險。投資計劃涉及“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脫貧攻堅和河北雄安新區等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項目的,中國保監會建立專門的業務受理及注冊綠色通道。
六、各保監局應當根據當地監管實際,研究、反映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的情況和問題,協調、推動和落實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的相關政策,形成上下聯動的資金運用監管工作機制。
七、投資計劃運作管理及其它相關事項,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5月4日
獨家專訪,解析保險資金對接PPP的新規發布背后
來源:中國水網
5月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發布了《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共分八條,主要從明確政策支持和加強風險控制等方面對保險行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相關事宜做了規定。為了更詳細的了解該項政策,中國水網小編采訪了一位接近保監會的專家,專家將為大家解析保險資金對接PPP的相關問題。
《通知》的背景是什么樣,編制該《通知》有什么具體考慮?
專家:目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具有控制政府性債務、緩解財政支出壓力、提高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等優勢,因此成為國務原及相關部委積極推廣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運作模式。據統計,從2014年到2017年,全國已經公布中標社會資本的PPP項目達到2500多個,投資總規模為4.2萬億元。
政府部門也給予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2014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及相關部委共印發了超過160項相關政策性文件,各省級政府也相繼出臺落實PPP工作的具體措施并建立起相關推進機構。
但目前,PPP項目的發展也受到了投資規模大、期限長、項目公司主體信用不足等制約,出現了融資落地難等問題。
保險行業方面,保險資金具有長期性,規模大等優勢,參與PPP項目投資,正好能夠發揮其優點,也能夠有效匹配PPP項目融資需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PPP項目擁有較為穩定的現金流,可以幫助保險資金實現優質配置資產。
目前已經有部分保險機構通過股權投資計劃、債權投資計劃、直接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投資基金等各種投資工具,開始參與PPP項目投資。2016年保險業出現了一批投資PPP項目的案例,國壽股份通過信托計劃和投資基金,出資21.16億元投資青島地鐵4號線項目,還通過信托計劃出資116.44億元投資寧波五路四橋項目;太平投資出資1.5億元,直接參股呼和浩特地鐵1號線項目公司;太平洋資產發起20億元的債權投資計劃,為央企施工企業的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投資鄭州鄭新快速通道等5個河南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問:保險資金參與PPP投資項目,對于PPP市場有哪些影響?
專家:《通知》的發布,從政策上支持了保險資金參與PPP項目。2016年,保監會曾發文《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6年第2號),簡接支持保險資金進入PPP項目。這兩個政策的相繼發布有助于PPP項目解決沒有經營歷史,融資模式和風險點與成熟企業有實質性差異,融資面臨較多困難。
《通知》從四個方面給予了政策支持:一是拓寬投資渠道,明確保險資金可以通過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形式,向PPP項目公司提供融資。二是創新投資方式,除債權、股權方式外,還可以采取股債結合等創新方式,滿足PPP項目公司的融資需求。三是完善監管標準,取消對PPP項目公司的主體資質、信用增級等方面的硬性要求,交給市場主體自主把握。四是建立綠色通道,對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PPP項目,建立專門的業務受理及注冊綠色通道,提高運作效率。
問:保險行業參與與PPP投資項目,對于PPP項目的監管有哪些要求?
專家:《通知》的發布,一是明確對PPP項目、主要社會資本方和政府方的監管要求,保障項目合法合規,控制項目建設和運營風險。《通知》給保險資金保留了較大投資空間,同時又可控制住項目的風險底線。
二是強化投資計劃管理,明確受托人管理職責,把風險管理責任交給市場主體,并完善保險資金退出機制,防止保險資金承擔最終接盤風險。
三是建立外部專家風險評審機制和監管聯動機制,充分揭示、披露和監測投資風險。
《通知》的發布,為保險資金參與PPP項目投資提供了適合的路徑,有利于解決PPP項目公司融資難的瓶頸制約,支持PPP項目推進,同時滿足保險資金配置需求,實現行業效益和實體經濟發展的雙贏。下一步,保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投資比例、償付能力等配套監管標準,更好地發揮政策效果。
濟邦咨詢董事長張燎點評:
1.相對于險資投基建項目管理辦法規定較嚴標準,適當降低了門檻,體現監管的支持鼓勵的發文基調,但又結合PPP項目參差不齊特點,從項目等級、主要發起方、合作政府層級等提出基本要求;
2.投資形式為股、債或混合形式,不再是以前單一的債權計劃。“基礎設施投資計劃”這個新提法值得品味,算是資管計劃的一種?受信托法?還是其他什么法律規范?
3.保障險資投資安全的其他措施,比如律師出具法律意見;險資與社會資本同進退(社會資本退出SPV須征得受托人同意);監管部門借助外部專家風險評審制(專家們又要忙了)…
4.“計劃受托人應當具備基礎設施投資計劃或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是個亮點,若對什么是「產品創新能力」做進一步明確更好。我理解是想強調受托資管機構在基建PPP等另類資產投資方面應具備的專業隊伍、專業能力、專業方法。
5.體現政治正確。投向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和政策熱點的,享受審批綠快通道。
小結:現有審批型險資投資監管思路下的適度放松。對如何鼓勵支持險資投資PPP基金,尚待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