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9-15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實習生 姜鑫)銀行保理業務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增加了壞賬風險。銀監會近日公布并施行《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今后不得為權屬不清、寄售合同等五類應收賬款做保理融資。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并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所謂的保理業務是指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與一般貸款融資相比,保理業務準入門檻相對較低,銀行通過保理融資可幫助小微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變為現金收入。近年來,保理業務呈現快速發展態勢。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上半年,國內保理業務量達1.23萬億元,同比增長115.79%。銀行開展保理業務之后,增加了債權人轉嫁來的風險。
關于基礎交易的真實性,《辦法》也提出了明確審核要求: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等。
業內專家表示,應收賬款真實性審核是保理業務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關卡,若客戶利用偽造、變造發票等方式套取銀行信用,一旦銀行疏忽相關合同、發票等交易背景資料,會直接導致第一還款來源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