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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逾期的應收賬款、產生的存貨損失應該如何在稅前扣除?

發布日期:2018-01-30

一、現金短缺損失及存款類資產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現金短缺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 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 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 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 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 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二)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 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2. 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3. 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二、企業發生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除貸款類債權)

答:扣除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 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 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 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 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 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 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 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能否確認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四、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能否確認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五、企業存貨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存貨損失分為三種情況,扣除規定與證據材料確認如下:

(一)企業盤虧存貨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對企業盤虧的存貨,以其盤虧金額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 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 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 存貨盤點表;

4. 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二)企業毀損、報廢或變質的存貨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或變質的存貨,以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 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 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 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 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三)企業被盜的存貨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對企業被盜的存貨,以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 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 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 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六、企業固定資產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分為三種情況,扣除規定與證據材料確認如下:

(一)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 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 固定資產盤點表;

3.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 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二)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以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 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 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4. 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 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三)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以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 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 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七、企業投資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扣除規定與證據材料確認如下:

(一)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1. 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2.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3. 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4. 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5. 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6. 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二)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扣除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 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 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 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 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 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 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 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 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注意: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1. 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3. 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4. 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 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 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八、其他資產損失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二)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三)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文章來源:廣東省地稅局 韶關市地稅局 中國稅務雜志社